陶国峰
本报5月14日曾刊载《马平现象:一个劳动争议难题》一文,介绍了江西铜业公司和马平之间的劳动争议情况。如今案件有了进展,贵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马平败诉。 仲裁委员会认为,马平自休假结束之日起,未按时上下班,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旷工。江西铜业公司停发马平的工资合理合法。该公司书面通知马平回公司上班,继续协商变更工作岗位,而马平拒绝上班与协商,应视为经批评教育无效。公司将马平除名的决定中认定马平旷工94日,已大大超过规定的连续旷工15天的天数。因此,公司有权将马平除名。 马平和律师胡志开对这一裁定表示非常不满,坚持认为,本案的实质是江西铜业公司领导利用权力对马平进行打击报复,因为马平举报了其经济犯罪等问题。 接到裁定书之后,马平向贵溪市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审理。 (《经济日报》2000.5.31)